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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采购师培训哪家好?正确应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来源:厦门汉威教育 时间:201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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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如果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采购人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需再公示。理由如下:一是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出后,已履行了公示义务;二是公告期间,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在作用上与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期间的"异议"相同,并且属于合法的供应商救济途径,比"异议"对招标采购单位更具约束力;三是如果其他供应商对评审结果不满意,认为不应当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还是可以通过质疑、投诉等方式进行维权;四是招标文件内容也经评审论证,没有不合理条款。

公开招标失败,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时不需公示,但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二)招标采购单位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处理情况的说明;(三)评标委员会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和时间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论证意见。但应注意的是,如属供应商的疏忽,造成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则不应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尽管采购前不需要再公示,但成交结果应公示,以利于社会各界监督。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于采购前的公示,在此期间尚未进入真正的采购环节,还没有正式的采购文件,未形成采购过程,更谈不上成交结果,不符合质疑的任何条件,因此,即使其他供应商有意见,也无法按照质疑的途径进行维权;对于成交后的公示,由于其他供应商未参加采购活动,无法认定其权益是否受到损害,因此也不符合质疑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的救济机制明显受到了限制,存在制度上的空白。为了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就应当为供应商提供其他救济途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文件与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从性质上有相同之处。因此,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同样引用了"异议",作为新的供应商的救济机制。该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供应商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的期限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但《招标投标法》中的异议是供应商法定的救济机制,是投诉的前置条件,类似于《政府采购法》中的质疑;而《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异议,却不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救济机制,更不是质疑或投诉的前置条件,更类似于举报的性质。

 为了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降低单一来源采购的使用频率,异议不应仅局限于由供应商提出,有关、采购代理机构、其他采购人或采购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都应有权提出异议,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或有针对性的说明,以便于公示责任主体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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